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費核定辦法
錄入編輯:深圳鵬橙金保 | 發布時間:2021-12-31 11:11:03| 閱讀人數: 3098【中國社保網 失業保險費】為了做好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費核定收繳工作,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市人民政府〔1994〕第7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失業保險費實行分級核定辦法
(一)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負責核定市屬局、總公司(企業集團)及其所屬各類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負責核定本轄區內下列企業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1.區、縣屬各類企業;
2.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所屬各類企業;
3.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其所屬各類企業;
4.外省市在京各類企業及駐京辦事機構所屬各類企業;
5.各類民辦企業;
6.招用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
7.其他各類企業;
8.區、縣屬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本區、縣轄區內中央在京、外省市在京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三)街道(鎮)勞動部門負責核定轄區內下列企業、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1.街道(鎮)屬各類企業;
2.招用工人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雇傭城鎮職工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失業保險費核定依據
(一)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當年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以本單位上報給國家統計部門的上一年度《勞動情況》統計表中的全年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核定并收繳;招用工人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當年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按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工年人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核定并收繳;沒有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各類企業,按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年人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核定并收繳。
(二)核定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個人當年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按本單位上報給國家統計部門的上一年度《勞動情況》統計表中的職工年末人數(扣除招用的農村勞動力人數)計繳;沒有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各類企業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職工個人當年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按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職工實際人數計繳。
三、失業保險費核定方式
(一)市屬局、總公司(企業集團)所屬各類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局、總公司(企業集團)按系統集中核定的方式核定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
(二)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和街道(鎮)勞動部門對本辦法第一條(二)款(三)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實行按系統集中核定和單個單位逐一核定相結合的方式核定應繳納失業保險費數額。
四、失業保險費核定時間
(一)全市失業保險費核定審核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集中進行,各用人單位要按本辦法第一條規定,按時分別到市社保中心、區、縣失業保險機構、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失業保險費核定審核手續。
(二)按系統或按單個單位逐一進行核定的用人單位須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本系統所屬各類企業或本單位當年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核定準備工作。
五、用人單位進行失業保險費核定審核工作時須提供的材料
(一)實行按系統集中核定方式進行核定的:
1.所屬各類企業的《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費繳納證》(以下簡稱《失業保險費繳納證》);
2.《北京市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失業保險費核定明細表》;
3.《北京市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失業保險費核定匯總表》;
4.上報國家統計部門的上一年度《勞動情況》統計表(年報表、表號104)。
(二)實行單個單位逐一核定方式進行核定的:
1.《失業保險費繳納證》;
2.《北京市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失業保險費核定表》;
3.《北京市城鎮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此表由沒有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各類企業及招用工人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填報,樣表(略);
4.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工簿》;
5.上報國家統計部門的上一年度《勞動情況》統計表(年報表,表號104)。
(三)首次進行失業保險費核定的用人單位,除攜帶以上有關材料和證明外,還須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和單位行政介紹信,履行核定手續后,發給《失業保險費繳納證》。
六、失業保險費核定變更
每年全市失業保險費集中核定工作結束后,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到市社保中心或區、縣失業保險機構、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失業保險費核定變更手續:
1.用人單位按季度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與年度核定的數額發生變動時,須持《失業保險費繳納證》和上季度勞動工資報表辦理失業保險費核增或核減手續。
2.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用人單位破產、關閉、被解散(撤消)、被兼(合)并后,自破產、關閉、被解散(撤消)、被兼(合)并之日起10日內,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須持有關法律文書、批件、證明和《失業保險費繳納證》辦理失業保險費核減手續。
3.兼(合)并企業,自兼(合)并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批件、證明和《失業保險費繳納證》及勞動工資報表,辦理失業保險費核增手續。
4.分立企業,自企業分立之日起10日內,持有關批件、證明和《失業保險費繳納證》及勞動工資報表辦理失業保險費調整手續。
5.新建企業從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保險費核定手續。
實行按系統集中核定失業保險費的各類企業發生上述情況,由企業主管部門按上述規定負責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七、市社保中心、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和街道(鎮)勞動部門及按系統集中核定失業保險費的主管部門均無權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擅自減免的批準單位和責任人,均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行為,市、區、縣勞動局責令其如數追繳減免的失業保險費,并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八、用人單位未在全市失業保險費集中核定工作期限內辦理核定審核手續的,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八條進行處罰。
九、按照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規定,凡屬應實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而未實行的用人單位,必須按《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和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保險費核定手續繳納失業保險費。這些單位補繳1994年6月6日以前歷年累欠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按市勞動局有關規定辦理。
